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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警被打获赔143万 法院判返还 最终一审判决王某返还这笔巨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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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山东临沂,太荒唐了!一名交警被打得到143万后签下了谅解书。没想到,康复后却不守承诺提起公诉,对方反起诉。最终法院判决要求交警返还143.6万元赔偿,并承担17724元案件受理费,这回亏大了!

  武某是一家私企老板,事发当日晚8点半应酬结束后被属下康某开车送回居住小区,在地下车库后,发现一辆警车停到了自己的私家车位,旁边站着几名警察。

  武某随后下车对警察说,这是自己的私家车位,让警车挪车。其中一个警察当即上车去挪车,眼看就要挪出来了。

  突然,在不远处听到有人大喊,不要挪动,退回去。听到命令后,那名警察又将车退回到武先生的车位停好。

  武某生气,冲着那名警察骂了一句,没想到,那名警察没搭理他,而是命令车里的警察拿辣椒水。听到对方占车位还要动手,武某顿时火冒三丈。

  后来,武某拿保温杯里的水向发号施令的警察泼去,随后又将保温杯打过去,接着发生冲突,随后两人被拉开,期间那名警察被康某推倒在地。

  后来得知那名警察姓王,是某中队指导员,事发当日带队检查套牌车辆,而且冲突中韧带撕裂,多处软组织损伤,之后到北京治疗。

  得知这一情况后,武某在中间人的协调下,向指导员王某赔礼道歉,并赔偿各项损失143万余元。

  王某拿到赔偿款后,向武某出具了谅解书,承诺不追究武某等人的法律责任。

  可是万万没想到,事发1年多后,武某和下属康某先后被涉嫌妨碍公务罪,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。随后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
  检察院认为,康某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,导致王某韧带撕裂,轻微伤,应当一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8个月加之前漏罪并罚,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。康某不服提出上诉,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
  接着,武某起诉交警要求返还143万元赔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22万余元,原因是发现涉案民警8年前在同一家医院、同一个部位,因同样的韧带撕裂原因做手术,当事人存在隐瞒旧病情情况。

  随后,法院判决指导员王某在10日内返还原告武某143.6万元,案件受理费用17724元由王某承担。

  (来源:华商连线)

  此案中,事发原因为交警未经车主允许占用私家车位,车主要求交警挪车位合理合法,而交警以执行公务为由拒不挪车位才是事情爆发的导火索。

  私家车位包括买下了使用权的车位,他人未经许可占用,当然隶属侵权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交警在执行任务中完全可以通知物业公司提供公共车位,如果占用了别人私家车位,属于侵权,车主提出异议时,应该第一时间挪车位。

  此外,在小区里面私家车位使用权属于购买人,而且不属于城市交通道路管辖范围,警车也没有特权。

  对于妨碍公务罪,我认为合理合法,毕竟是当事方在交警执行公务时动手,符合量刑条件,应当执行。

  同时,涉事交警通过中间人与吴某签订谅解协议,并获得赔偿金146万余元,并承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,可是事后又起诉对方让其承担刑事责任,有点过分。

  从道德层面承诺书都有双方签字后手印,中国人讲一诺千金,何况是公务人员,指导员,应该说话算话,既想得到经济赔偿,又想找回尊严,有点过了。

  从法律层面讲,谅解书内容明确赔偿143万损失,免于法律责任,既然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,当然赔偿协议内容就无效了。

  此外换一个层面来说,谅解书对应的是自然人被害人,而如果是在执行公务,属于机关行为,侵犯的主体是机关人员,因此不存在谅解一说,协议也应当无效。

  总结一下,我觉得该判刑判刑,该退还赔偿金退还赔偿金,一码归一码,我支持法院判决交警指导员退还143万赔偿金。#交警被打获赔143万 法院判返还##临沂头条#

  对于交警接收143万赔偿金又签订谅解书后,反过来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行为,你怎么看?

  “如果不是因为他是警察,他要143万我能给他吗?他收了钱,我再被判刑,真当我是冤大头吗?”武先生觉得非常恼火,自己赔了巨款,反而还要坐牢还有公道吗?#交警被打获赔143万 法院判返还#

  这件事发生在山东临沂,当时是警车占用私家车位,看到车位主人武先生过来以后,一位交警准备挪车了,但是另一位交警却没有这样好说话,“不要挪,退回去”,已经开出去的警车又开了回来,武先生被对方的操作激怒了,骂了几句。

  结果这位交警就对民警说“拿辣椒水”,准备对付武先生,气愤之下用水杯泼了这个警察,然后就开始打了起来。

  这个人是临沂市交警支队的一位领导王某,通过别人得知王某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,脸部、双手多处软组织损伤,还去了北京做手术。

  通过中间人协调,车位主人武先生赔偿了143万余元给了这位领导,取得了对方的谅解,承诺不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。但是令他没想到的是,过了一段时间后武先生等4人被以妨碍公务罪立案追究,最终于2021年10月份,蒙阴县法院判处武先生的同伴康先生有期徒刑8个月,与之前的漏罪并罚,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。

  这件事已经过了一年后,武先生等人因妨碍公务罪被立案调查并被提起公诉,武先生通过律师看过案卷材料后发现,受伤警员王某的伤情为旧伤,而且8年前还做过相应的手术,他们认为向其索赔143万元是一种欺骗行为,随即又将王某起诉到法院,要求返还这笔钱。

  而且早在赔偿协议达成的2018年的12月13日前,民警王某某已经拿出了轻微伤的鉴定结果,但是武先生一直却没有被告知。而且王某收了钱,在2020年继续反应他们涉嫌犯罪的行为,这让武先生非常愤怒,觉得王某说话不算话,拿了钱,还想让自己判刑,所以自己也起诉法院,要求还钱,不再和解了。

  ​法院审理后认为,武先生认为当时给王某造成了严重伤情,才积极赔偿,事实上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,属于重大误解,因此判决王某返还143万余元,双方是否需要上诉,现在还不清楚。

  ​武先生的行为,是否属于妨碍公务行为?

  ​妨碍公务是指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。这次案件中警方是对套牌车辆依法调查,实际上是一种履行公务的行为,武先生等人客观上阻碍了对方的工作,据此可认定为妨碍公务行为,但是要受到刑事处罚,还是治安处罚,就要看具体情形了。

  武先生是有过错,但是警方王某有没有错呢?占用别人的私家车位,本身就是不合理的,为什么已经挪了车了,还让民警再倒回去呢?王某为什么会这样有恃无恐呢?

  终其原因,还是因为王某的身份,他是交警的一位领导,是一位武先生得罪不起的“官”,能给他颜色看看的官,所以武先生骂人的话,可能就得罪他了,所以想让他吃点苦头。

  为什么要麻辣水?法院判决书中写了一句,“王某某等几名警员从步行梯来到现场,发现情况,商议采取措施时,被武某听到,然后武某用热水泼到了王某某身上。”

  很有水平,如果不是武先生把事情说的很清楚,谁知道里面的真实情况呢?王某某为什么如果不是交警,带着几位警察,会理直气壮的占用别人的地方,而且还要喷辣椒水吗?

  本来就是警车退出去就没事了,不是王某某的话和行为能激化矛盾,引起事端吗?如果他是一位普通人法院会判谁有错呢?

  轻微伤就需要赔偿143万,如果是轻伤呢?重伤呢?如果是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需要1430万元呢?什么法律标准呢?

  ​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,和自己以前的老伤有没有关系呢?武先生认为王某故意夸大了伤情,诱骗自己才拿了143万元,因此该情形属于重大误解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最终一审判决王某返还这笔巨款。

  ​

  车位不是武先生的私有财产吗?如果警方占着不动,是不是属于私闯民宅性质呢?可以拨打110报警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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